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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理财”亏损20多万 是投资理财还是民间借贷?

2021-11-09 15:57:1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说法:

名为理财实为借贷

保底条款无效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与王某、石某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办案法官介绍,该案中,在3人微信群聊记录中,王某与石某一再地向陈某表态亏损由其二人共同承担,陈某正是基于这种承诺投资保本保收益,才将上述涉案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石某的账户委托其投资理财,并按照王某的建议不再参与理财事宜,故应认定三人已对承担陈某本金亏损责任达成一致意见。

需要强调的是,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类型,属于受托人承诺委托人享受保证本息回报,委托人将资产的投资收益权全部让渡给受托人,其通过让渡资金的使用权,取得固定收益,委托人的缔约目的和合同预期为纯粹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收益,而对受托人管理资产行为及收益后的分成并无预期,合同性质名为理财实为借贷。

由此可见,陈某与王某、石某虽然约定是“委托理财合同”,但聊天内容表现为受托方到期返还本金和固定收益,双方不存在投资经营、共担风险的理财性质,而是一方收取固定回报,另一方承担全部风险的行为,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法院调解过程中,经协商,陈某同意按23万元作为借款本金,王某、石某亦向陈某出具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陈某要求归还23万元款项,可以支持。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官介绍,随着投资理财市场的活跃,一些“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况时有发生。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之间存在的资金融通行为,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在约定的借款期间届满时,出借人享有收回款项及利息(如有约定)的权利,借款人负有按约定偿还款项及利息的义务,出借人不承担资金使用可能产生的风险。

委托投资理财是指委托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产交由受理人进行管理和分配,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他特定目标的行为。资金管理本身存在一定风险,投资理财风险一般由委托人承担,或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分担风险。

法官提醒:

理财有风险  委托需谨慎

以委托他人代持基金份额等形式进行理财的,要签订书面《委托理财合同》,对风险承担及盈利分成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权责不清引发纠纷。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因亲朋好友、公司借款等产生的民间借贷,需要明确的是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谨防“非法集资”式民间借贷。如果明知借款用于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清偿,还会受到法律制裁。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林瑞婷 张良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