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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跳单”何解? 律师为你支招!

2022-03-04 10:21:38 来源:福建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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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跳单”维权有了法律依据。同时,针对买房卖房,《民法典》还新增了多项规定,无论你是房产经纪人,还是普通购房者,这些法律知识您都需要了解一二。

1、慎买设置“居住权”的房屋

《民法典》第366条:“房主可以根据约定或者遗嘱,为自己名下的房子,给居住权人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对他人的住宅,享受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苏腾云律师解读:房屋设立居住权后,居住权人有权占有并使用该房屋。居住权不因房屋所有权变化而灭失。所以,一旦购买了设置居住权的房屋,购房者只能等待居住权到期或居住权人过世后,才能行使完整权利。

2、被抵押的房屋也能过户

《民法典》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苏腾云律师解读:设置了抵押权的房屋,如果没有特殊约定,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要注意主债务的履约情况,抵押权人是否有要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一旦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房屋就存在拍卖处分的风险。

3、购房可设置“检验期”

《民法典》第621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苏腾云律师解读:若购房时约定了检验期限,购房人可以在交房时检验房屋的各项数据,例如赠送家具数量、是否存在漏水情况、装修材料等。如果验房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向出卖人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4、70年产权到期后自动续期

《民法典》第359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苏腾云律师解读:《民法典》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满70年之后,可以自动续期,不必担心土地被收回。但对于续期收费问题,目前《民法典》尚未有明确说法。对于自动续期的期限如何规定,是否缴纳费用以及费用标准等问题,尚待后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5、继承人范围扩大

《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苏腾云律师解读:《民法典》施行后,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今后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可以依法代位继承。该条款体现了家族传承的理念,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无子女,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过世,且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也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以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财产。

(本报记者 余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