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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知多少?

2022-05-12 11:07:58 来源:福建法治报

热点回顾二

据相关新闻报道,某明星从该明星夫妇经营的公司5年分红4.2亿元。其中后3年2.6亿元分红是处于传销阶段的分红。目前,该明星已要求从该传销公司退股。有相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确认了某明星与此事相关,并透露正在调查中。

问题①

网曝该明星是大股东,那么,该股东是否要承担相关责任?大股东和小股东有何区别?

律师解答

张洁律师:何为股东?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系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出资人或投资人。所谓大股东,是与小股东相较,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更多的出资人。

某明星是否对该明星夫妇经营的公司负责任,并不仅从其是否是大股东或从投资额大小或分红情况来考量,而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量。

第一,若该公司就是为了传销而设立,那么某明星将为该公司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按照《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若构成犯罪,依法还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第二,若该公司系为正常经营而设立,在经营过程中进行了传销活动,则要看某明星主观上对该公司进行传销活动是否知情,客观上是否参与经营管理、为该公司业务提供相应便利。

若其只是作为持股人,并未参与该公司的传销活动,对此也不知情,则难以认定其为违法行为人,而应由具体实施传销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其对该公司从事的传销活动知情,参与了经营管理,如第一点所述,需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还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而其是否知情、是否参与经营管理、所得分红是否是传销所得、哪些部分属于传销所得,均需待相关部门的调查认定。

问题②

除了该明星外,还有其他明星为该涉事品牌站台、代言,他们是否也要承担相关责任?

律师解答

张洁律师:该涉事品牌之所以能有如此之大的影响力,牵涉如此庞大的金额,与为其站台、代言的明星效应密切相关。作为站台、代言的明星们,以自身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并非没有相关法律进行约束。

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代言时需根据客观事实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对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做虚假广告,使消费者受损害的,代言人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都应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对不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做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考量为涉事品牌站台、代言的明星们是否涉及虚假广告,则看其是否使用过所代言的商品,所做推荐、证明是否符合该商品的客观效能,若未使用或推荐不符合商品效能,则可能涉及虚假广告。

对于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是否需承担责任,则要看该商品是否是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若是,代言人需承担责任。若商品不是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但代言人知晓广告虚假仍推荐、证明的,也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