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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在丈夫的车上安装跟踪器被判侵权引热议 夫妻之间有隐私吗?

2022-05-24 15:27:45 来源:福建法治报

相关案例

在婚姻关系中,涉及自然人尊严以及人格发展的各项基本民事权利仍受民事法律保护。遇到隐私权、身体健康权、名誉权等被另一半侵犯时,公民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①

妻子出轨诉请离婚

丈夫获赔2万元

王某和黄某某夫妻育有两个女儿。2019年4月、2020年4月黄某某两次到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诉请与王某离婚,被驳回。

2021年,黄某某再次到法院诉请离婚。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与王某自2019年2月起开始分居,分居后均未与对方保持有效联系,且黄某某曾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判决驳回,现又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可见黄某某离婚态度坚决、双方矛盾不可调和,因此黄某某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其要求与王某离婚,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王某向妻子索要损害赔偿金。黄某某自认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有婚外情,该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王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原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因此结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负担能力,法院酌情要求黄某某赔偿王某损害赔偿金2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黄某某与王某离婚;婚生女由被告王某直接抚养,黄某某应于每月30日前向王某支付婚生女抚养费12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

问题:支持损害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法官说法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林荣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互相忠实是夫妻之间的基本行为准则。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该案中,黄某某婚内出轨,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黄某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在先,事后亦没有任何忏悔的表态,法院认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应当对王某进行损害赔偿。

案例②

妻儿遇家暴

法院发出保护令

文某与郑某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子一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缺少沟通,经常吵架,文某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产。

案件审理过程中,郑某提交了通话录音、视频等一系列证据证明文某因协议离婚不成,多次污蔑郑某并采取言语威胁、恐吓等行为,对自己和孩子造成了困扰和伤害,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法庭上,考虑到郑某和两个孩子受到的肉体及精神暴力,法官先对文某的行为进行了训诫,并为郑某和孩子们签发了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认为,保护的内容不仅仅是妻子,同时还包括她两个未成年的孩子,保护令将发放到驻地派出所 、居委会和妇联,根据他们接触当事人的情况协助法院做好人身安全保护 。

问题① 丈夫侵害了妻子什么权利?

法官说法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四级法官助理陈雅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一般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同时也使受害者心理上感到痛苦,损害其人格尊严。当诉讼一方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问题② 如果妻子索赔,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说法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四级法官助理陈雅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如医药费等,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应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据此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施暴者给予物质及精神损害赔偿。

(本报记者 余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