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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的毒品贩卖能躲掉法律制裁?No!

2022-06-24 14:10:2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①

“批发零售”毒品

瘾君子被判刑

零包贩毒一般指贩毒数量10克以下,有的甚至每次不足1克,作为末端毒品犯罪,是吸毒者获得毒品的直接渠道,属高发犯罪且较为隐蔽,需严厉打击。

6月21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对两起贩卖毒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其中,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未赚差价”不是免责理由

2018年3月29日,邓某向曾某、王某和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6克,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毒资共计600元。2021年11月8月,当地民警在龙岩市新罗区某路段抓获被告人邓某。

庭审中,邓某始终认为自己未赚差价,只是把“冰毒”按原价“分”给朋友,不晓得已是犯罪,请求从宽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转卖他人,共计1.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被告人邓某在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又因多次吸毒被行政处罚,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10个月。

多次贩毒造成毒品蔓延

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8月4日期间,郭某在龙岩市新罗区,多次以每克400-600元不等的价格向陈某某、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22克,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毒资32次,共计人民币106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仍多次贩卖给他人,共计2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并根据相关量刑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9年。

法官提醒

《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应追究刑事责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以上,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的,或者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等,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新罗法院公开宣判的两起案件便是较为典型的贩卖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通过熟人间线下交易的方式,用较为隐蔽的方式,零星、少量、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这种贩毒方式,是吸毒者获得毒品的直接渠道,造成毒品的蔓延,社会危害性大。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林成龙 郭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