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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唱歌被起诉赔偿10万元 直播间唱歌也可能侵权?

2022-07-13 12:46:5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3日讯 前段时间,#Pdd直播唱歌被起诉#,这一话题冲上热搜,令不少网友大跌眼镜的是,直播间唱歌也涉及侵权吗?记者邀请了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王培军律师和余懿霖律师,解读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王培军律师表示,网络主播想要翻唱某一音乐作品,必须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否则就涉及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热点回顾

近日,Pdd在直播中跟粉丝说,自己在直播中随口唱了《向天再借五百年》,被原作者起诉要求赔偿10万元。据Pdd的微博资料显示,他现在是一位游戏主播,微博粉丝有771.4万。

据了解,《向天再借五百年》是电视剧《康熙王朝》主题曲,由韩磊演唱,樊孝斌作词,张宏光作曲、编曲,版权属于北京四季光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根据Pdd晒出的聊天截图显示,他所在直播平台的法务也建议他这段时间直播时不要再唱歌了。如果真想唱歌,要通过直播平台内置的点歌软件,如果用其他平台的软件唱歌可能会再次面对这样的问题。

问题①>>>在直播间唱歌,没有获得版权所有者许可,是否涉及侵权?

律师解答

王培军律师: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一般而言,网络主播想要翻唱某一音乐作品,必须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否则就涉及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但同时我们也要区分职业翻唱与随口翻唱,前者将翻唱作为直播的主要内容与卖点,后者则是在直播其他内容时适当引用或即兴表演,作为其他内容的点缀,可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在此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就职业翻唱而言,如果在直播时未向观众收取费用,直播者也未获得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则可以构成合理使用,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现实中,即使主播并未直接从观众处收取费用,但观众的打赏、流量的变现等实际上就是其翻唱音乐作品所获得的收益,因此很难构成合理使用。

问题②>>>这种侵权是平台侵权还是个人侵权?

律师解答

余懿霖律师:首先要明确直播平台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主播签约、合作分成、服务提供模式。

主播签约模式中,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是劳动关系,主播的直播是职务行为,直播平台对直播负责。在此模式下,主播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直接归属于直播平台。

合作分成模式中,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签订协议,约定按比例分成,直播平台是否对主播的直播负责要根据具体分工认定,比如直播平台是否对直播内容进行策划、筛选等。在此模式下,直播平台承担的责任需要依据其对直播内容的接触、参与程度认定,如果直播平台事先接触了直播内容,则主播与直播平台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服务提供模式中,主播自主选择直播内容,直播平台负责提供直播平台,进行事后监督,对主播不负有直接管理义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模式下,侵权责任一般归属于主播个人,但如果直播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主播利用直播平台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则应与主播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③>>>唱一首歌被起诉索赔10万元,数额是否过大?索赔的数额应如何计算?

律师解答

余懿霖律师:歌曲作为音乐作品,其价值无法完全量化,也不是固定的,著作权人有权主张任何数额的赔偿,但最终获赔多少还是由法院裁定。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简言之,最终的赔偿数额先按照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难以计算的,由法院在五百元至五百万元的区间内判决。

律师建议

提升平台服务和管理 减少类似侵权事件

王培军律师提醒,为避免著作权侵权纠纷,直播平台应制定相应的著作权监督、保护及补救机制,完善直播内容审查机制,从根源上减少著作权侵权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