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和禁猎期里的“罪与罚”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狩猎罪 海上有禁渔期,其实陆地上也有禁猎区。霞浦县全境自2017年7月21日至2027年7月21日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止使用猎夹等猎捕工具。 2020年,柳某某与周某某先后两次在霞浦县牙城镇敖岭村等处铺设捕鸟网,利用诱捕器非法猎捕画眉鸟19只。后在回程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画眉鸟属于“三有”(即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野生保护动物。2020年11月,审判机关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柳某某与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检察官普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在禁猎区或禁猎期进行捕猎,即使未实际猎得野生动物也符合非法狩猎中的“情节严重”情形。 2、2021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正式施行,画眉鸟被收录其中,从“三有”保护动物升级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此后,非法捕捉、收购、出售画眉鸟不仅构成非法狩猎罪,并且构成更严重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本报记者 王淇锋 通讯员 张仁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