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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离婚 人身保险单该怎么分

2022-09-07 16:13:2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二部分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第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夫妻一方投保的人身保险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应根据是否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来进行判断。就该案而言,陈女士婚前投保、在婚后继续缴纳保费的保险单,婚后缴纳的保费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及所得的保单红利、生存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陈女士婚后以周先生或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生存金,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保单的缴费数额与现金价值存在差额,周先生主张以缴纳的保险费来进行分割。然而,在与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合同关系以后,保险费已经转化为保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行为无法成为分割对象,分割标的应当是保险合同即“保单”,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分割的并非保费,而是现金价值。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黄达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