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一小时被告知“招错人” 求职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16日讯 近日,一则“小伙入职1小时被HR告知招错人补偿50元”的消息冲上微博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在质疑该公司此举的同时,网友们也对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诸如入职一个多小时劳动关系是否算正式建立、上班第一天被辞退是否有经济补偿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就此,记者邀请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冯礼桉律师结合该事件进行详细分析。 热点回顾① 当事人吴先生介绍,1月30日,他通过网络招聘平台到广州一家公司面试视频剪辑岗位。 据平台聊天记录显示,1月31日,HR通过网络招聘平台问吴先生什么时候可以到岗,他表示想要了解一下薪资,HR称薪资已经谈过,公司是双休,试用期是八折,也会买五险一金。随后,他们约了入职时间。 2月6日,吴先生在公司待了一个多小时。不料10时许,人事在微信上跟他确认了姓名后表示搞错了,他们要的岗位是编导,不是视频剪辑。吴先生称,双方尚未签署劳动合同。 疑问: 入职一个多小时,劳动关系是否算正式建立? 律师解答 冯礼桉:《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指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只要依法存在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是事实劳动关系。 具体到该事件中,吴先生正在等待入职的时候HR已经发现“摆乌龙”、通知错了人,在这种情况下并没有正式建立劳动关系。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热点回顾② HR跟吴先生说,如果愿意可留下来从事剪辑工作,但是工资肯定没之前的高。随后,HR让吴先生退了公司群。 疑问: 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调整员工岗位吗? 律师解答 冯礼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随意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属于擅自变更劳动合同。而正常情况变更劳动合同必须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没有协商一致就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单方变更行为不对员工发生效力。如果因此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 该事件中,吴先生与公司并没有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不属于用人单位随意调整员工岗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