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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燕分飞之时 彩礼应否退还

2024-01-16 16:00:12 来源:福建法治报

情形三:两地分居

双方共同生活育有一女,不退还!

陈先生和李女士原系同事关系,于2018年5月建立恋爱关系,2021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8月生育婚生女。2021年1月,陈先生父亲向李女士母亲转账20.3万元,2021年3月,再次转账9.7万元。

陈先生认为,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夫妻之际缺少沟通和交流,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且婚后双方长期两地分居,家里因向李女士支付巨额彩礼导致生活严重困难。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李女士退还礼金30万元。

李女士确认收到转款,但并非自己索取的,而是陈先生自愿给付的,20.3万元系用于购买结婚衣服等其他结婚费用,9.7万元并非彩礼,而是用于办理婚宴时的费用。陈先生收入稳定,且其父母均有工作,家中经济条件优越,陈先生的陈述不属实。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原告与被告婚后经常分居两地,双方感情基础较薄弱,特别是庭审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且互相指责对方过错,双方矛盾激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准许离婚。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该案中,原告诉称分两笔给付被告彩礼30万元,被告则称婚前给付的20.3万元并非全是彩礼,部分用于结婚购买衣服、烟酒等花费,而婚后给付的9.7万元并非彩礼,而是用于办理婚宴的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综合考虑彩礼的属性及当地风俗,该案的彩礼应认定为20.3万元为宜。

原告诉称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且双方未共同生活,故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而“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至于原告所述双方婚后未共同生活,虽双方分居两地,但据此并不足以认定双方未共同生活,且双方婚后共同育有一女,故原告意见未有充分证据支持。所以,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求,因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爱的本质不是索取,而是给予。近年来,由于闪婚闪离现象的增加,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加。

我国《民法典》对彩礼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的具体数额以及陪嫁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是否妊娠等因素,由法院酌情认定返还的数额。彩礼虽然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是一种民间习俗,但婚姻大事,不能简单地用彩礼来衡量,应摒弃借婚姻索取财务、高额彩礼等不良风俗。

彩礼重在“礼”而非“财”,给付彩礼的一方应视家庭经济状况量力而行,莫让高价彩礼成为家庭不可承受之“重”。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时应树立正确婚恋观,理性对待彩礼,避免让彩礼成为“感情枷锁”,应让婚恋回到“恋”之初心。

延伸阅读

关于返还彩礼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情形,包括: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

(二)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但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未办理结婚登记却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以及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等情况,无法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返还成为难点。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民政部、全国妇联召开“推进移风易俗 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并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和广大家庭抵制高额彩礼,践行移风易俗。

发布的典型案例聚焦审判实践中的共性问题,明确处理涉彩礼纠纷的三项原则:

一是明确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基本原则。

二是充分尊重民间习俗,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为基础合理认定彩礼范围。

三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充分考虑彩礼的目的性特征,斟酌共同生活时间、婚姻登记、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缔结婚姻这一根本目的实现上的比重,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海法宣 同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