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从法律角度看考研网红名师因争议言论被起诉一事

2024-01-18 15:13:3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相关案例》》》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法官通过3起涉名誉权纠纷的典型案件以案释法,提醒社交参与者在网络发表言论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明有度发表言论,切勿逾越言论自由界限。

案例一

合作经营店铺后被黑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海法宣

2022年年初,孙某成和刘某协商共同做生意,并签订协议,经营“秘制猪手”店铺,并约定由孙某成负责找摊位、提供启动资金及技术指导,而刘某则需支付1000元培训费并负责经营。

之后,双方因合作需要,加入“厦门地摊资源平台6”微信群聊。2022年11月6日晚,刘某在该群发布一段短视频。内容由网上视频资料剪辑而成,视频开始有孙某成的个人照片及摊位经营照片,视频配文“孙某成是诈骗犯,骗加盟费、学徒费,骗押金……黑心骗子,迟早遭报应……”。该视频发布当天,群聊共有成员118人。

法院审理该案,认为案件系名誉权纠纷。从案件的证据来看,孙某成和刘某之间是合作经营关系,刘某向孙某成支付技术指导费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并无争议。在双方无法合作后,也签订协议解除合同并清算完毕。刘某并无确实证据证明孙某成有诈骗的行为,却选择在微信群这类公开网络平台称孙某成为诈骗犯、黑心骗子、当喂狗等,明显有诽谤及使用贬低性、侮辱性词语,足以贬损孙某成的人格尊严,应认定刘某对孙某成存在人格侮辱行为,亦存在诽谤行为,过错明显。

此外,视频的传播空间为成员100多人的微信群,足以令不知情的第三人对孙某成产生较低的社会评价, 使孙某成的名誉受损;且传播面积达到在一定范围内向不特定公众广泛传播的程度,行为违法性明显。法院认定刘某的言论已构成对孙某成名誉的侵害,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刘某应在“厦门地摊资源平台6”微信群中发布向孙某成赔礼道歉的信息,并赔偿孙某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官说法

海沧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刘影:

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由不特定的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则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认定网络言论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应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在案件实际审理当中,除以上要件外,在微信群发布侮辱性言论是否构成侵权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的传播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法官提醒,公民在微信群等社交平台上发表言论时应注意言辞,不可使用带有侮辱性质的言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不擅自公布并传播不利于他人名誉的不真实事件或他人隐私。公民在名誉权被他人侵害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明确侵权主体,同时留存相关证据,如受到诋毁、辱骂的图片或视频等。

案例二

借他人账号微博骂人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海法宣

2023年4月2日,微博某用户发表一篇标题为“大田某女耍无赖!!令人震惊”的微博,其内容为:张某是一个大笑话,像乞丐一样讨那么多钱,吃相太难看,什么都想要……并于微博末尾@张某的微博账号,还在下方评论处@福建今日热点、福建身边事、三明消防身边事超话等微博账户。目前,该微博账号已注销。

根据实名认证信息显示,该微博用户的注册手机号为案外人林某的手机号码。

经查证,在2023年4月2日至4月5日期间,陈某与案外人林某通过微信商量,如何通过微博发文中伤张某。

林某称:“事先声明下,你只是借用我的账号发下而已。”

陈某回复:“我干的,跟你没关系”“不用怕,没有证据是我们”“就是死不承认”等。

经法院审理证实,陈某借用了案外人林某的微博账号发布上述信息。陈某因担心说话的语气容易被猜到,因此由林某根据陈某的描述编辑文字,陈某进行修改后发表在微博上。为使该微博让更多人看到,陈某花了55元买微博热搜。

法官认为,此事系名誉权纠纷。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陈某与案外人林某共同出谋划策,通过林某手机号注册的微博,发布标题为“大田某女耍无赖!!令人震惊”的微博文章,内容明确指向“张某”,并于文章末尾直接@张某的微博,结合张某的出生地,使得阅读者很容易将该微博内容关联到张某。微博内容未经核实,且存在明显贬损、丑化他人人格的言论,为扩大影响范围,还在评论区@福建今日热点、福建身边事等微博账户,其行为已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事后,林某向张某道歉,陈某则通过不予理会的方式逃避责任,不仅未向张某道歉,反而以此为乐。

法院经审理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综合陈某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影响范围以及张某精神受困扰程度,就张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酌情支持1000元。

法官说法

海沧区人民法院涉台法庭法官张清姬:

本案侵害人就是典型的自以为“死不承认”,对方拿不到证据就不用承担责任的心理,恶意发布未经核实的事实,贬损、丑化他人人格,给他人造成精神困扰,侵害他人名誉权。

针对这种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的社会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也高度重视,于2023年9月20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在网络上发布造谣诽谤、侵犯隐私、谩骂侮辱等信息,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非法传输他人信息,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可以为所欲为,网络空间内发言也必须遵循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做到理性发声、合理表达,切勿以为躲在键盘之外就无人知晓,可以毫无底线地发表不当言论。

案例三

发布侵权网文平台也被告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海法宣

2021年7月,陈某在某论坛发布《网曝福建省某干部林某为所欲为,道德败坏,违反法律》一文,文中称林某骗婚,并与保姆同居,生活作风败坏等问题。

林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某论坛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某论坛上的网文,并在福建省本地媒体及某论坛上连续7天发布道歉公告,为林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网络上公开发表的网文对林某的名誉和人格尊严均产生损害,构成对林某的名誉侵权。陈某应当承担责任,并道歉。此外,林某未能举证证明涉案网文仍存在于某论坛之上,亦未能举证其向某论坛发送通知要求删除断开链接而未被予以回应,林某主张某论坛侵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综合涉案网文知名度、点击量、公证保全时间、相关诉讼执行情况,酌情裁定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一审判决后,俩当事人不服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海沧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商梦莹:

陈某在某论坛上发表的涉案网文涉及林某存在违反党纪行为及可能构成刑事责任的行为,未经相关部门作出认定和证实,行为造成社会公众对林某的评价降低,侵害林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某论坛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林某未能举证证明涉案网文仍存在于某论坛之上,亦未能举证其向某论坛发送通知要求删除断开链接而未被予以回应的情况下,应当适用“避风港”规则。

根据“避风港”原则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避风港”规则是互联网侵权案件中的基础规则之一,在推动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并平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良好作用的同时也成为部分平台推责牟利的保护伞。《民法典》为防范“避风港”制度的滥用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使得平台的责任不再简单限定于“通知—删除”,而是结合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属性,合理界定其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平台的过错程度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避免“避风港”规则成为网络侵权的挡箭牌,从而在维护权利人相关权益的同时,推动平台经济更加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