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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年会不能停!》了解职场相关法律问题

2024-02-02 15:18:15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日讯 近日,电影《年会不能停!》热映。电影讲述了钳工胡建林因供销科科长庄正直行贿买职位而错调入总部,此时恰逢集团裁员,裹挟在“错调”事件中的人力资源中心员工关系和企业文化部副组长马杰为保饭碗,被迫隐瞒“错调”之事四处周旋。胡建林因与集团环境格格不入而笑料百出,也像一面“职场照妖镜”照出职场众生相。在这过程中,胡建林、马杰、潘怡然3人也渐渐发现“错调”背后的惊天大瓜......

“大家都是自愿加班的……在外也得这么说。”“明白,领导不走,员工也不好意思走。”胡建林和马杰的对话说出了很多职场人的心声。职场是最贴近每一个人生活的,在电影中离谱“错调”的背后隐藏着的相关法律问题也引起诸多关注。为此,记者邀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太洲、郑怡馨解读电影背后的相关法律知识。

剧情一:买卖职位

在庄正直的回顾中,其与中间人侯承石达成交付30万元、并帮助其干一件事就可以调入总部的交易,侯承石得款10万元,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托马斯收款20万元。但因人力资源中心员工关系和企业文化部经理皮特的失误,误将胡建林调入了总部。

问题: 庄正直为了升职行贿,与托马斯、侯承石买卖职位,将会有什么后果?

法官解答

张太洲法官:影片中,庄正直为了谋求升职,行贿30万元,其行为涉嫌行贿类犯罪,而收受贿赂的托马斯、侯承石则涉嫌受贿类犯罪。

剧情二:违法裁员

众和集团为节省现金流,决定执行名为“广进计划”的裁员做法,不少新老员工被解聘。为了节约解聘成本,皮特对马杰说:“让员工自己背锅,赔偿金能不赔就不赔。”导致员工解聘赔偿金被下压,甚至是拿不到赔偿金。

问题①: 公司强制裁员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遇到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法官解答

郑怡馨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同时,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众和集团依照上述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如果重新招用人员,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之前被裁减的人员。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要敢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题②: 面对类似电影中有意下压赔偿金或找理由不予赔偿金的情况,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权?

法官解答

郑怡馨法官: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争议:一是劳动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因此,劳动者遇到不予赔偿等问题,可以向所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二是劳动仲裁。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存在争议,那么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剧情三:加班文化

马杰在与胡建林介绍公司情况,胡建林发现晚上公司还有很多人加班,已经超出8小时工作制,便提出疑问,马杰说:“大家都是自愿加班的,绝对没有人强迫。您记住了,在外也得这么说。”胡建林回答道:“明白了,领导不走,员工也不好意思走。”

问题: 电影中,众和集团的加班文化是否违反了《劳动法》?

法官解答

郑怡馨法官:这种表面上的“自愿加班”,实际上是“企业文化压迫下的被迫加班”,是违反《劳动法》的。《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根据这一规定,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要求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且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工作承受力和具体健康状况,安排加班每日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并需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费。否则,对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强迫加班的违法行为,职工有权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