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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的法与罚

2024-06-26 16:03:23 来源:福建法治报

存取款、借贷、担保……如今,群众几乎天天与银行打交道,银行与人们的生活关系日益紧密。但是,很多群众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时常会出现各类纠纷,例如:存款人死亡后,其名下存款该如何支取?借款方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履行合同困难该怎么办?保证人有还款能力,拒不承担保证人义务将有什么后果?对此,记者邀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任晗婧法官、余乐雯法官助理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关键问题:已故人的名下存款如何处理

存款人已死亡 存款如何支取

故人已逝,存款在银行却取不出来,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遇到这样的情况。那么,存款人去世后,存款究竟该如何取出?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一起有关继承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独居老人柯某在家中逝世。柯某的父母早已去世,其也未婚无子女,后派出所联系到其姐姐、妹妹和弟弟。三姐弟办理柯某后事时,发现其在3家银行皆有存款,但三姐弟向银行申请取款未果。3家银行均表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应有储蓄机构所在地公证处办理的继承权证明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方可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因三姐弟并未向银行提供公证书或法院裁判文书以证明继承权,银行无法对存款的继承权作出判断,遂拒绝了3人的取款要求。

于是,三姐弟向鼓楼法院起诉3家银行。在诉前调解阶段,承办法官向三姐弟的代理律师提议,通过办理继承公证或只需提起一个继承纠纷案件也可以确认继承权。代理律师表示,三姐弟原先均在国外生活,办好案件的委托手续后均不在国内,如需办理继承公证或重新提起继承案由诉讼,极为不便。最终,承办法官依据户籍信息、死亡证明等证据材料,确定被继承人柯某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仅有三姐弟,最终判令3家银行将柯某名下存款支付给三姐弟。

问题①: 继承权是什么?如何确定继承人?

法官解答

任晗婧法官: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此案中,被继承人柯某未立遗嘱,其名下财产按照法定继承确定。

问题②: 存款人死亡后,其名下存款如何支取?

法官解答

任晗婧法官:已故存款人存款金额较大或非第一顺位继承人、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向银行申请提取已故人存款时,需通过继承公证程序或通过提起继承诉讼的方式获取确认继承权的法定依据。

根据今年4月26日发布的《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简称《通知》),已故存款人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其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存于某一家银行不超过5万元款项的,可简化提款,即无需通过公证或诉讼确认继承权,只需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其中,明确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需提交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已故存款人的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还需提供指定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公证遗嘱。

同时,《通知》明确打入已故人存款账户的丧葬费、抚恤金可以全额简化提取;明确银行可以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提供已故存款人死亡后以及死亡前6个月内的账户交易明细;明确银行存款、黄金积存产品以及国债、代销理财产品可纳入简化提取范围。

法官提醒

为使存款继承更加便利,建议存款人将基本的资产情况告诉值得信赖的家人和子女,也可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对财产进行提前分配,以避免非简化提取路径下继承人公证难、诉讼难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