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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玫瑰的故事》 品法律人生

2024-07-16 16:22:13 来源:福建法治报

剧情五:黄亦玫在生产时十分痛苦,孩子也很难顺利产下,因此医生询问家属是否打无痛针,此时方协文的母亲极力阻止方协文签同意书,觉得浪费钱。黄亦玫的哥哥黄振华斥责方协文不顾自己妹妹的死活,最终,方协文签下同意书。

问题: 遇到上述情况,若方协文不签同意书,黄振华有哪些合法的解决方法?

律师解答

江沁选律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在黄亦玫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其作为独立民事主体,有自主决定是否无痛分娩的权利。若方协文不签同意书,黄振华可以让医护人员在黄亦玫意识清醒时征询黄亦玫本人的意愿,最终以黄亦玫决定为准。若黄亦玫失去意识或意识不清,可以由家属决定,且家属不仅仅只有丈夫方协文,也可以是产妇黄亦玫的其他近亲属或关系人,黄振华作为黄亦玫的亲哥哥,也有签字的权利。

剧情六:黄亦玫经历痛苦的生产恢复后,丈夫方协文还是不让黄亦玫出去工作,百般阻拦。在俩人发生争吵时,方协文说:“你有精力工作,你没精力生儿子?”意欲让黄亦玫听从他的想法再产子。

问题: 什么是生育权?生育权的主体是谁?

律师解答

江沁选律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生育权是指生育主体享有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以及根据权利生育或不生育并因此受到侵害、阻碍时,有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生育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女性与男性都享有生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