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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七夕整点“法”式浪漫

2024-08-09 14:00:5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情侣分手男方索要借款 女方称是货款并非借款

法院:男方证据不足,此款非借款

恋爱期间,你侬我侬、不分彼此,恨不得将自己的全部都给予对方。一朝分手,却要算个一清二楚。那么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后能否要回?近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徐先生与曹女士于2021年相识相恋,恋爱期间俩人之间互有转账及赠与行为。今年,俩人分手,徐先生要求曹女士返还恋爱期间转账的2.8万元借款。曹女士辩称2.8万元是货款并非借款,其曾受徐先生委托,代其购买过总价值2.8万元的烟酒、茶叶、土特产等产品。

因俩人无法协商一致,徐先生遂向连城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与说法:

连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原则上应就借款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达成合意。徐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曹女士之间就案涉2.8万元已经达成借款合同合意的事实,且综合徐先生与曹女士双方提供的微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可以证实徐先生向曹女士转账2.8万元系用于归还之前购买的烟酒、茶叶、土特产等相关货物尚欠的货款。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形成实际欠款关系需有借贷合意的达成

情侣虽亲密,但相互转账也应分清性质。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法院在认定双方是否形成实际欠款关系时,一要审查是否有借贷合意的达成,即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表现出的民间借贷合同,证明双方就借贷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二是要审查是否有款项交付的事实。这两个要素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若情侣之间发生借贷行为,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款项支付应尽量采取转账方式,以便留存凭证。

(本报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李小凤 陈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