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网红游乐设施的法律风险与安全责任
问题④:事故受害者如何获得赔偿?运营方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周颖律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诉讼时效,受害者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及侵权人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受害者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用单据、误工证明等,以便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运营方作为可能的侵权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问题⑤:针对高风险旅游项目,是否有必要制定更严格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如何确保这些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周颖律师:《旅游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因此,对于高风险旅游项目,制定严格的行业标准和规范是必要的,以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并提升服务质量。 同时,根据《旅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政府部门的介入和监管,可以确保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标准得到有效制定和执行,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保护游客的安全和权益。 问题⑥:在参与高风险旅游项目时,游客自身应承担哪些责任?如何增强游客的安全意识? 周颖律师:根据《旅游法》第十五条规定,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游客在参与任何旅游项目前,应自行评估项目的风险性,确保自己具备参与该活动的身体条件和技能要求。游客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如旅游经营者提供的安全培训、宣传册、在线资源等,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同时,旅游经营者和政府部门也应通过教育和宣传,帮助游客增强安全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