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羽绒骗局”背后的法律风险
问题②:带货主播是否需要对销售假羽绒制品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带货主播属于“广告代言人”,发布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或明知、应知广告虚假仍参与宣发,此种情况下应当与品牌方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可以要求带货主播赔偿。 但带货主播售假行为也需分为是否知情,两种情形在性质与结果上有着明显的差异。 若带货主播知情仍售假,属于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可能认定带货主播与商品的经营者属于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及《广告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因此,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带货主播若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售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且三年之内不能再代言广告。 若带货主播不知情而售假,在这过程中,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受害者,他们可能由于选品过程中的疏忽或受到供应商的欺骗等原因,无意间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带货主播的道德责任与法律界限与知假售假有所不同,但他们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③:若消费者因平台销售的假冒羽绒制品受到损失,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若有证据证明网购平台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消费者可以要求网购平台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