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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车辆转押套现 构成犯罪男子获刑

2018-03-06 10:42:2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6日讯   一男子以租车为名骗租汽车,再通过转押的方法套取现金,从而骗取他人钱财。近日,永安市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诈骗案。

2014年8月26日至10月28日期间,江某到租赁公司租了一辆中高档轿车。与租赁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协议后,江某按照租赁车主的信息在私自打印的空白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借条上进行填写,并用伪造的车辆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借条让他人相信这些车辆是别人抵押给他的。之后,他开着车子、拿着伪造的车辆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借条给需要转押债权的人,他把车子给对方,对方就给他汇款。江某采取此手段,先后将从他人和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5辆汽车转押给被害人张某、郑某、朱某、周某等人,骗取车辆转押金共计43.56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抵押车辆的真实情况,采取伪造车辆抵押手续的方法向他人抵押借款,骗取他人43.5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退赔犯罪所得43.56万元。

法官释法

本案中,江某隐瞒抵押车辆的真实情况,骗取他人财物43.56万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符合诈骗罪中“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故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办案法官说,不法分子能够得手的重要原因与汽车租赁行业的粗放式经营方式分不开。一般在租车前,租车公司仅登记租车人的相关证件信息,并不会仔细核查其信用度和证件的真伪。因此,法官提醒大家,在经营租车业务中要对租车者的真实身份进行登记,对租车人身份证、驾驶证进行必要的审核。此外,转押放贷人实施质押借款行为时,应该注意汽车的来源合法与否及证件、借条等相关资料的真伪,避免自身遭受利益损失,预防盗窃、走私、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游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