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儿子 法院:父母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一再索钱终致案发 “如果你们想要浩浩,需要68000元。”同年3月26日至4月4日,李伟和苏燕多次发短信给卢某,要求支付68000元才能收养浩浩,卢某遂让他们先回来再商量。 同年4月4日,陈某夫妇找到俩人将浩浩接到家中。次日下午,害怕浩浩不是李伟二人所生的陈某夫妇来到李伟的叔叔家。确认无误后,双方开始协商“送养”事宜。 “把浩浩68000元卖给他们同意吗?如果你同意我也可以。”其间,李伟打电话给苏燕,而苏燕在电话里也表示同意。当天晚上9时许,他们4人便在郭某家中签了一份“协议书”,表示愿意将孩子送养给陈某夫妇,以掩盖出卖孩子的事实。 签完同意送养的协议书,苏燕向陈某夫妇提出要68000元。通过讨价还价,双方以27700元成交,李伟写了一张“领养补贴书”当收据。随后,俩人把浩浩留下就离开。 随着李伟、苏燕的离开,陈某夫妇松了一口气。不曾想,事情还没有结束。没过几天,浩浩因生病住院,得知此事的苏燕跑到医院以帮孩子买礼品为借口将孩子抱走,而李伟则雇车接应苏燕。任凭陈某夫妇怎么找也找不到,电话也联系不上俩人。 “如果你真要浩浩的话,再给我打8万元吧!”就在陈某夫妇毫无头绪的时候,接到了苏燕的电话。此刻,陈某夫妇再也不愿相信他们,选择了报警。 审理与说法 非法获利为目的 卖儿子也是犯罪 惠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伟、苏燕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所谓“送养子女”只是一种说辞,将亲生儿子出卖给他人,从中获利3.72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系共同犯罪。最后,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李伟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苏燕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解释,在出卖亲生子女的情形下,无论是遗弃罪还是民间的送养行为与拐卖儿童罪的主要区别均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子女的目的。对于李伟、苏燕将子女私自送给他人收取钱财的案件,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就应该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惠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