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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解除 仍要抚养子女

2016-10-17 10:38:58 来源:福建法治报

编者按: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17日讯   目前,随着离婚率的攀升,单亲孩子的抚养、教育问题日益凸显。关注离异家庭子女身心健康,成为需要全社会共同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

父母离婚、家庭破裂本已对孩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但如果由于抚养费问题,父母双方再次发生矛盾纠纷,甚至想方设法逃避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无疑对未成年人幼小的心灵,又是一次沉重的打击。

今年以来,连城县法院已办结15件涉及抚养费的案件,其中撤诉2件、调解8件、判决5件。小编整理出3起离异夫妻抚养费纠纷案,希望能对破碎家庭下无助的孩子遇到类似情况时有所帮助。

案例一

母亲要求增加孩子的抚养费

陈某与江某均为“80后”,2009年结为合法夫妻,2011年4月婚生一女阿丽。可在女儿1岁半时,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时约定女儿由母亲陈某抚养成人,父亲江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2015年,女儿随母来到上海居住,并就读于上海市松江区某艺术幼儿园。由于地区差别、物价上涨及上幼儿园等因素,原来江某每月支付的500元抚养费已无法支撑女儿的日常生活开支,母亲陈某要求江某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200元。江某表示无法接受,陈某遂向连城县法院起诉。

立案后,法官打电话通知江某回连城调解。经过承办法官的努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江某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阿丽的生活抚养费,自2016年9月起支付至18周岁止,于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付清;阿丽的医疗费、非义务教育学费凭发票由江某承担二分之一,于每年12月30日之前结算并履行完毕。

案例二

父亲要求减少孩子的抚养费

陈某与傅某结婚后,于2010年3月生育儿子阿宇。2012年2月,夫妻因感情不和离婚。2013年3月4日,陈某与傅某签订协议,约定阿宇由陈某抚养,傅某每年支付抚养费2万元,从2012年5月起算至学业结束止。协议签订后,傅某仅支付了前两年的抚养费4万元,2014年5月至2016年5月的抚养费未支付。阿宇作为原告、他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向连城县法院起诉,要求傅某支付尚欠的自2014年5月起的抚养费4万元。

法庭上,傅某辩称,陈某说阿宇在厦门读书,学费开销大。但据了解,阿宇是在厦门海沧读书,学费并不贵。自己现在还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还要赡养母亲,经济压力增大,要求降低抚养费为每年1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阿宇的父母离婚后达成的协议约定,由傅某每年支付2万元抚养费,自2012年3月起当年度的抚养费在下一年度的3月7日前付清。该协议系双方为了子女利益自愿协商达成,且未与法律规定相悖,系有效协议。傅某要求降低抚养费为每年1万元,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的变更,所以法院不予采纳。为此,依法判决傅某支付阿宇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的抚养费4万元。

案例三

未按协议给付抚养费法不容

徐某与余某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先后生育了两个女儿。2011年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约定:大女儿余大现年15岁,小女儿余小现年6岁,俩女儿都随男方生活;俩女儿的一切费用由男女双方各半承担,直到独立为止。女方享有探望权。但离婚后,徐某竟做起了甩手掌柜,从未探望过两个女儿,两个女儿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均由父亲余某承担。现余某已年过半百,外出打工赚钱也很困难。今年4月15日,两个女儿以原告身份,余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连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徐某支付俩原告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所以主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关于抚养费的数额,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俩女儿抚养费由其父母各半承担,但未约定具体抚养费金额,且俩女儿未能举证证明徐某收入水平。故参照2013年至2015年福建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酌定徐某每月支付两个女儿抚养费各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