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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绽放留下一地伤

2016-11-29 10:28:49 来源:福建法治报

警方调查  烟花为无商标产品

当晚20时许,芝山派出所接到叶某龙报警后赶到现场和市立医院,对燃放烟花现场作了勘查,向双方简单询问了事情的起因和叶某龙的伤情。

李某财、叶某森以及叶某龙妻子随后来到芝山派出所配合调查。在叶某龙妻子的要求和民警的劝说下,李某财和叶某森先行垫付了5000元医药费。

接下来几天,民警先后走访调查了案发时和李某财、叶某森一起燃放烟花的朋友、在场群众、旁边开店的个体业主和受害人叶某龙等人。

民警调查发现,叶某森在广丰县公路边摊点所购买的烟花无商标、无厂名。在这两种烟花上面均印刷燃放说明及警示语,标注有“严禁在高层建筑物、居住地带燃放,点燃引线后人即离开,至离产品15(另一礼花弹标为50)米外安全地带观看。燃放过程中如发生间隔时间超长、断火、熄引,切忌立即靠近和探头察看,严禁再次点燃,15分钟后灌水处理”等字样。

从调查情况看,李某财和叶某森既没有注意到烟花上标注的警示,也未严格按照燃放说明燃放烟花,烟花放置及燃放点违反规定,置于人群密集场所,且与人群的距离明显不足15米或50米。

此外,调查表明,当晚除了李某财、叶某森等人,没有其他人在公园燃放烟花。

李某财和叶某森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现场监控视频等所有证据均能够证实一个事实:案发当晚,李某财、叶某森在芝城公园练氏夫人雕像旁燃放烟花,并致叶某龙右眼被炸伤。

一审判决  燃放者获有期徒刑

伤愈出院后,叶某龙申请对伤情作法医鉴定。2015年9月14日,法医学损伤鉴定书对他的伤情作出了鉴定结论,他的伤情属于重伤二级,经评定为八级伤残。

9月19日,建瓯市公安局对李某财涉嫌过失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9月29日,李某财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11月15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今年4月18日,建瓯市检察院向建瓯市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财犯过失致人重伤罪;9月28日,建瓯市法院决定继续对李某财取保候审;11月4日,李某财被逮捕。

日前,建瓯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财在燃放烟花爆竹时,未按燃放说明燃放,导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提请依法判处。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财在居民活动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其应当预见可能发生伤人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最后,法院以被告人李某财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被告人李某财、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某森连带赔偿叶某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4万余元。

李某财、叶某森对此判决不服,目前,俩人已提起上诉。

(刘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