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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婚外情引出的借贷纠纷

2017-01-04 10:02:1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判决:借贷关系成立

经审理,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实践性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汤某主张借款给陈某141万元,并提供陈某出具的借条及62.93万元的银行凭证;而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其向汤某出具借条的行为不因其与汤某的不正当关系而否认双方之间的合法的借贷关系,故法院对陈某的辩解不予采信。对汤某支付62.93万元借款给陈某的事实予以确认。

汤某主张本案诉争债务系发生于陈某与吴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二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和陈某与吴某期间的婚姻状况,可以认定即使陈某有向汤某借款,也未用于与吴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汤某与陈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本已有悖公序良俗,汤某的主张更有违公平,不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故法院对汤某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遂依法判令陈某向汤某返还借款62.93万元及利息,并驳回汤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陈立烽 胡谨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