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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证工厂上班受伤 雇工索赔偿状告雇主

2017-05-03 09:14:3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释法:

苏某某在廖某某承包的机砖制作项目中从事机砖制作工作,苏某某与廖某某之间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对此,廖某某作为劳务的承受方和雇主既没有为苏某某提供适合安全工作的条件,并缺乏对生产机砖的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和检修,又未对苏某某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没有尽到必要的监管责任,导致苏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廖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廖某某与陈某某之间签订《承包合同》,约定陈某某将某机砖厂的制作机砖成品承包给廖某某,并向廖某某提供原材料及机器设备等。承揽人廖某某制作机砖的工作过程并不受定作人陈某某的支配、控制。廖某某主要负责劳务,并向陈某某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成果。据此,可认定廖某某与陈某某之间系加工承揽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报记者 叶华南 通讯员 余善根 戴吉成 王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