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防的“家贼”
自食其果 被判徒刑 近日,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时,李某亮辩解称,最后一笔借款的60万元是用来偿还信用卡和欠款。借来的60万元是想要归还给谢某新,并未想要诈骗。经查,结合银行转账记录,李某亮并没有虚构这笔借款事由,故这笔借款60万元不予认定为诈骗数额。 针对李某亮这一说法,公诉机关通过查验李某亮银行账户和交易记录,证实李某亮并没有虚构这笔60万元的借款事由。故根据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该笔借款李某亮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无法认定李某亮主管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终,荔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亮以偿还自己信用卡欠款为由,骗取谢某新人民币60万元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为诈骗数额。 同时,公诉机关通过查阅李某亮和谢某新的银行交易记录里发现,银行转账记录证实谢某新转账给李某亮共计7226500元。李某亮有通过支付宝、银行汇款的方式给其利息50万元。银行转账记录体现李某亮有转账到谢某新的账户共计227250元。故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谢某新陈述的50万元认定李某亮已偿还的利息。该50万元属于李某亮在案发之前归还的,应在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另上述李某亮借款的60万元不予以认定为诈骗数额,故荔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亮诈骗数额为6126500元。 最终,荔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质押借款的事实,伪造借款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1265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认定被告人李某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亮退出赃款6126500元,返还谢某新。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黄美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