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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弟与堂哥一同谋“发财” 专为诈骗分子取钱并从中提成

2018-03-21 10:20:1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成诈骗重要帮手

取款手系共同犯罪

判决后,李某群不服,随后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某群认为,涉案银行卡、POS机、电话卡等物品是从李某刚住处搜出的,与诈骗团伙联系、取款、结算也都是李某刚在做,与自己无关。且到案后自己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悔罪程度深,请求法院减轻处罚。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群伙同李某刚等人事先与诈骗团伙通谋,以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方式取现、转移诈骗所得赃款共计745542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群所实施的转移赃款行为,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李某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再次故意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由此,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取款手虽然仅是帮助诈骗团伙取款,并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是其作为诈骗团伙的重要帮手,且从中获取利益,已构成共同犯罪。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张文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