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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鉴定揭开一道多年前的婚姻“伤疤”

2018-12-05 15:46:2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男子不甘育儿多年索还抚养费

庭审中,郑先生与前妻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据郑先生介绍,这本是件家丑,无奈前妻不讲理,只好请法官来作主。此前离婚后,小芳以没有工作无力抚养小凯为由,要求他支付小凯的抚养费。

“我念及离婚时小凯不满周岁,便答应她的要求。”郑先生称,从2013年6月起,他每个月都指示公司财务汇给小芳6000元左右作为小凯生活费。但DNA鉴定结论出来后,也证实了他与小凯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这对他打击很大。

“此前前妻小芳隐瞒真相,还以此为由让我支付小凯生活费。我是在受欺骗、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每月向小芳汇去生活费、支付社会抚养费。小芳以欺骗手段骗取我钱财的行为属不当得利,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我。”郑先生表示,小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通奸生下孩子并隐瞒多年,严重伤害了他的感情,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给他造成难以言表的精神折磨,对此小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小芳辩称,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各自承担孩子抚养费,该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的。她一直遵守离婚协议内容,从未向郑某提出有关小凯抚养费的要求,郑某诉称其每月给她6000元左右的款项是小凯的抚养费不是事实。

“即使该款项是小凯的抚养费,因为汇款行为在离婚之后,该行为应视为赠与,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不可撤销。而且事实上离婚后长子小宇也一直跟随我一起生活,现在抚养孩子各个方面所需费用都很大,而我一直以来又都没有工作,因此郑某每月6000元左右的汇款部分为大儿子小宇的生活费。郑某收入较高,其每月汇6000多元作为小宇生活费也很正常。”小芳还称,前夫说欺骗了他,要求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事实上她自己也是在收到起诉状后才知道事实真相,不存在欺骗前夫的行为。前夫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严重损害,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判决前妻返还部分抚养费用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其与小凯不存在亲子关系,有DNA检测报告结论为凭,且被告对此并无异议,根据有关规定,法院予以认定。而被告在婚内与他人发生男女关系并生育男孩,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无疑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办案法官称,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小宇由郑先生抚养,但是因小宇在福清城区上学需要,事实上至本案发生以前小宇一直跟随母亲小芳共同生活。由此可见,郑先生每月汇给小芳的款项实际上包含了两个孩子的生活费用,因此他请求返还小宇的抚养费不合理,不予支持;其请求返还小凯抚养费合理,予以支持。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酌定被告返还抚养费10万元。

同时,讼争社会抚养费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推定为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夫妻双方各负担一半,被告应返还原告1.8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3万元。

日前,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子女抚养费用10万元、社会抚养费1.8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合计14.8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婚姻不易,夫妻双方应切实履行忠诚义务,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婚姻家庭观,从法律和道德层面规范自身行为,互敬互爱,忠实担当,涵养良好家风,弘扬传统美德,以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林星 林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