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回报”的诱惑
资不抵债 伪造合同骗取信任 公安机关立案后查明,鲍某所出示合同中所显示的某三甲医院“合同专用章”为虚假,该医院无此章。同时,某医药公司也并无出具过该份合同,其员工中无“余总”此人,也并未与鲍某发生过业务往来。那么,多位受害者所提供的这份逼真的“合同”究竟从何而来,鲍某所说的“余总”又是谁呢? 2017年2月28日,河北省磁县公安局城关刑警队民警在京港澳高速豫冀交界处执行盘查任务时将鲍某抓获。 据鲍某供述,其早年曾经做过药品买卖,对药品购销流程比较了解,2014年7月之后,转而经营一家足浴店和一家投资公司,因资不抵债,才出此下策。在被问及多位被害人所说的“合同”从何而来时,鲍某交代,自己与合同双方没有任何关系,该合同是自己从网上下载的,其频频向陈某等提及的“余总”也是自己虚构出的人物。 面对受害者陈某的遭遇,鲍某供述,2016年7月,陈某表示有一些闲钱想用来投资,当时鲍某经营的投资公司资金亏损急需用钱,于是他称自己一直在做医药采购投资,收益很高,月回报18%-20%。为了骗取陈某的信任,鲍某在网上找了几张医药购销文件拍照发给陈某。收到陈某转来的220万元投资款后,鲍某将这些钱还给之前的债主。而为了继续取得陈某的信任,鲍某也按时向陈某支付“利润”。 鲍某交代,为了让陈某投放更多钱款,其又在网上下载了《医药、医疗设备买卖合同》,并伪造某三甲医院与某医药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这份伪造的合同让陈某信以为真。2016年7月至8月,陈某向他转医药投资款合计760余万元,他向陈某转账380余万元作为投资回报款。但到8月底,他发现陈某借给他的钱被拆东墙补西墙还给债主,已经不能按时向陈某支付回报款,所以就“跑路”了。 经审理,仓山法院认为,被告人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02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鲍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5万元,同时退赔被害人损失。 (本报记者 郭佳文 通讯员 陈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