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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负27年犯罪嫌疑人名声 河南张玉玺疑罪从挂22年终被判无罪

2019-02-20 12:49:25 来源:福建法治报

重审开庭再现波折

张玉玺的辩护律师徐昕认为,1997年10月28日,商丘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的21年里,张玉玺既未收到夏邑县法院的开庭通知,也未收到夏邑县检察院的撤回起诉决定书,也未被通知解除取保候审。从1992年案发,历时26年案件仍然悬而未决,既未判决其有罪,也未宣告其无罪,是一起典型的疑罪从挂案件。

2018年8月6日,张玉玺收到了夏邑县法院8月14日开庭的传票,其辩护律师也接到了出庭通知。

2018年8月13日下午,夏邑县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张玉玺的辩护律师徐昕、郑晓静对法院通知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生效判决书确定张胜利是张超明致死的唯一行为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诉权耗尽”。

死者之子张公社认为,张玉玺也是致父亲死亡的凶手,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应由商丘市中院管辖。

在这次庭前会议上,徐昕认为,张玉玺的起诉书和已生效的判决直接矛盾,建议检察院撤诉。庭前会议后,夏邑县法院又取消了8月14日的开庭,决定延期审理。

2018年9月6日下午,夏邑县法院再次召开庭前会议。夏邑县法院明确称,经请示,他们有管辖权,将按照程序审理本案,并同意启动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检方申请三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律师也提供了两份新的证据。在这次会议中,检察院明确称不同意撤诉。

经过2018年8月13日、9月6日两次庭前会议,夏邑县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开庭审理张玉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此次开庭,检察院并未更换起诉书,仍以相同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进行起诉。

从上午9时开庭,到下午2时30分许,审判长宣告张玉玺无罪时,他当庭痛哭。

“这样一起案件当庭宣判无罪,在中国司法史上少有,我们也没料到能当庭宣判。”郑晓静说。

法院公开称汲取教训

“此案被长期搁置,作为审判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院将深刻汲取教训,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这是夏邑县法院当庭判决张玉玺无罪后,在官方网站公开刊发的《关于被告人张玉玺故意伤害一案的情况说明》的反思。

这份“情况说明”称:

被告人张玉玺故意伤害一案,夏邑县检察院于199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于1997年5月19日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被告人张玉玺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宣判后,张玉玺提出上诉。在商丘市中院二审审理期间,参与殴斗的张玉玺之弟张胜利、张叶被抓获归案。商丘市中院于1997年10月28日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并建议与张胜利、张叶并案审理。但是,张胜利、张叶归案后,夏邑县检察院于2001年6月7日单独起诉了张胜利、张叶,指控张胜利持木棍将张超明殴打致死,张叶将张公社殴打致轻伤。本院基于夏邑县检察院的起诉于2001年7月19日作出判决,认定张胜利持木棍将张超明殴打致死,张叶将张公社殴打致轻伤,判处张胜利有期徒刑13年、张叶有期徒刑3年。本案被商丘市中院发回重审后,被告人张玉玺仍被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2001年9月1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经审理认为,另案被告人张胜利、张叶归案后的供述及张超根的证言证明张超明系被张胜利持木棍击打头部致死的事实,与尸体检验报告中“张超明系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骨粉碎性骨折、硬脑膜外血肿、颅脑损伤死亡”的结论相吻合。本案没有能够证实张玉玺持铁叉致死张超明的客观证据;被害人张超明的亲属张超亮、杜瑞莲、张公社、王素芹等证人的证言在张胜利、张叶归案后发生了明显变化,前后矛盾,不能作为证明张玉玺持铁叉致死张超明的定案依据;被告人张玉玺的供述内容前后矛盾,与在案的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故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证明起诉书指控的张玉玺手持铁叉猛击张超明额顶部,致使张超明当即倒地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玉玺持铁叉致死张超明的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

接到无罪判决书后,张玉玺说:“今年,我们全家终于能过一个好年了。”

( 赵红旗  来源:《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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