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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利用信任大额借钱 虚构店面转让抵债

2019-06-14 11:56:22 来源:福建法治报
 
构成诈骗罪
 
被判徒刑三年三个月
 
公安机关立案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罪,并将案子移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过程中,张某某提出其是向纪某某借款,不是诈骗,即便是诈骗,因使用了合同,也应定合同诈骗。
 
因合同诈骗和诈骗的量刑数额标准不一样,合同诈骗数额巨大的标准是20万元,诈骗是10万元,而本案认定的数额刚好是10余万元,若定合同诈骗罪刑期在3年以下,若定诈骗罪,刑期则要在3年以上。
 
面对嫌疑人的辩解,真实的案情到底是怎样的?张某某的行为是诈骗、合同诈骗,还是无罪?
 
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了卷宗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能够互相印证,证实张某某在无力偿还纪某某债务354000元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自己拥有平潭县步行街店面的事实,并通过他人伪造平潭县916步行街商住楼3号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使被害人纪某某陷入错误认识并做出财产处分。张某某虽然与纪某某签订了虚假的店面转让协议,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张某某并未从事与合同有关的经营活动,客观上未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本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构成诈骗罪。
 
经尤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10681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某某为了骗取他人财物,事先找人伪造了国家机关证件,因该行为与诈骗行为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属牵连犯,依法择一重罪即诈骗罪予以论处。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张某某退赔纪某某的实际损失。
 
检察官提醒
 
房产过户,需当事人双方持房屋转移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书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手续,并缴纳税金。本案中,被害人并没有亲自到相关部门履行上述程序,就取得了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明显就是伪造的。检察官提醒,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必须谨慎,应当认真核查材料,履行相关程序,以免上当受骗。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刘春凤 邱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