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未还以物抵债 引发纠纷合同无效
借钱未还 按照借款合同车辆“被抵押”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9日讯 2006年9月,阿山(化名)经人介绍,欲与厦门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运输公司”)合作。“车由我出钱买,运营管理交给你们,收益一起分,怎么样?”运输公司爽快答应。“但是班线的申请需要用你们公司的名义,可以不?”双方口头协商达成一致,同意以运输公司的名义申请厦门至昆山客运班线。 但是,等到要买车的时候,阿山发现自己的钱不够了。怎么办?于是,阿山找到了阿忠(化名),向阿忠借款347000元。 2009年1月和4月,阿山与阿忠前后签订两份借款合同,阿山承诺在3个月内还款给阿忠,如果违反合同条款,将无条件把厦门至昆山的线路经营权及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下的客车)抵偿给阿忠,且不能以任何理由向阿忠索要费用。 把钱凑齐后,阿山买了车辆,并于2009年12月8日成功申请到客运班线。阿山和运输公司便按照之前的口头约定,签订了《营运大巴经营合同》。 车辆开始投入运营后,阿忠多次向阿山讨债,但是在远远超过阿山与阿忠约定的3个月还清欠款的期限后,阿山仍一直未能还清。 2011年1月,阿忠便将车辆扣留,并将阿山告上法庭。 2012年3月2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阿山自2009年12月25日就拖欠阿忠借款本息,应偿还阿忠借款330363.2元及利息。几年下来,阿山仍未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阿忠便与运输公司谈妥,讼争车辆的利润由阿忠收取。 后来,阿山得知阿忠将其车辆扣押并收取运营利润,“这车是我的,你们又不是不知道,怎么可以把利润给别人?你们这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2014年12月11日,阿山多次向运输公司催促,要求归还车辆。“但是这辆车你已经抵押给阿忠了,你们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啊。”讨要无果后,阿山状告运输公司。 法院审理 讼争车辆所有权应归原告 厦门市湖里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阿山与被告运输公司签订的《营运大巴经营合同》明确约定,运输公司为阿山提供厦门至昆山的线路牌一块,在合同期内交由阿山经营。该营运大巴的所有权属阿山所有,处分权、收益权属阿山。经营期限自2009年12月8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