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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服务发展之法 立利民惠民之法

2016-10-11 08:28:25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让立法彰显福建特色

如果把整个立法体系比作一棵大树的话,国家的法律是主干枝干,地方性法规就是其中的“金枝绿叶”。“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也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和价值的一个基本标准。五年来,我省地方立法坚持从实际出发,在立法中突出福建特色。

因应闽台特殊而紧密的联系,福建的涉台立法起步早,数量多,在多个方面开了先河。近年来,福建涉台立法从以经贸立法为主轴向经济、社会、文化各领域立法并重转变,更加关注台胞在闽就业、求学、居住等社会事务,以增进两岸同胞认同与互信,促进两岸一家亲。2015年通过的《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引进了台湾职业教育管理模式;正在起草的《志愿者服务条例》参考了台湾志愿者服务管理模式,以促进闽台在相关领域的交流合作。

生态,是福建的“金字招牌”。我省历来重视发挥地方立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一些制度设计走在全国前列。除了往年多维度的生态立法,今年上半年常委会审议了《湿地保护条例》,同时还将积极推进海岸带保护与利用、水资源保护、生态公益林等生态资源保护立法,修改环境保护条例,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创新。

机关效能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亲自倡导、大力推动的一项富有创新和成效明显的重要工作。2013年11月通过的《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全面总结我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经验,确立了一系列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制度,明晰了效能问责的情形、处罚和救济程序。该条例是全国首部以机关效能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我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制度化成果,对加快推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优化发展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让民生之利持续改善

谋民生之利,解民生之忧,依法维护人民的权益。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保障和改善民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是省人大常委会的重点工作之一。五年来,围绕重大民生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启动了一批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立法项目。

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使带有普惠性的“单独两孩”新政落地,将法治的红利及时释放给人民群众,受到社会广泛好评;在《义务教育条例》中,将群众最关注的素质教育和均衡发展的内容专章规定;对《食品安全条例》中老百姓最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机制、追溯机制和监管机制等一系列制度措施纳入法制轨道;《城市供水条例》将住宅小区的供用水设施养护责任纳入立法视野;《安全生产条例》关注源头治理,将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此外,省人大常委会还对群众普遍关心、代表多次提案的社会养老服务开展立项评估调研,推动相关部门着手起草工作。

(福建法治报记者 福建长安网记者 赵忻 林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