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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副总被“停职停薪” 成被告后反获补偿金

2016-11-16 10:24:1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判决

“停职停薪”属拖欠工资 公司应当支付补偿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何某自2003年11月29日进入该公司,双方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该公司主张何某涉嫌侵占其公司资产,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故何某2015年8月的工资,公司应当支付。根据法律规定,因未足额发放工资,依法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

法院还认为双方因债权债务发生纠纷,公司停止发放何某的工资并暂停其履行职务,要求何某先行处理双方的债权债务纠纷,但并未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故何某主张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依据。

庭审中,何某表示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因该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法院认为公司应当向何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给何某各款项共计11.8万元。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何遇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