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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检察院繁简分流提升办案质效

2016-11-22 10:41:0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检委会议事” :公安局长来列席

“这起案件能不能以故意伤害罪批捕犯罪嫌疑人?”日前,闽侯县检察院邀请县公安局局长等相关办案人员列席检委会,参与一起是否以故意伤害罪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讨论。会上,在承办人汇报案情和提出处理意见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用PPT的形式围绕案件的侦查情况和证据收集过程作出解释,并提出对案件处理意见。检委会结合案件承办人和公安局长的意见,对案件进行独立评议,最后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召开诉辩协商会

日前,闽侯县检察院会同闽侯县公安局、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公安局长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的暂行规定》,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拟作不逮捕、不起诉处理,以及重大疑难复杂等案件,在检委会讨论时邀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列席。先听取检察人员汇报案件审查情况,再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发言,在检委会委员全面了解案情后进行表决。

该机制的启动,是闽侯县检察院提高刑事办案质量、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执法公信力的探索,有利于检委会更加客观地判断案情,作出正确的决定,使司法机关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目前,该院已邀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列席检委会3次。

“检察委员会和公安局长直接交流,此举既有助于检委会全面、准确了解案情,又有助于公安机关了解检察机关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和证明标准。从而起到了良好的案件质量和证据标准传导作用,增强了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沟通和联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依法有效打击犯罪。”黄兆茀介绍。

“轻案快办”: 保质增效两不误

“2016年上半年,共适用速裁程序办理被告人认罪案件36件37人,平均办案期限4天,同比2015年的7日缩短了42.9%;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刑事案件64件83人,平均办案期限13天,同比2015年的17日,缩短了23.5%。”这一组数据,是今年闽侯县检察院探索尝试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提质量增效率的真实写照。

闽侯县检察院对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案件,由轻案组集中收案、集中提审、集中出庭。在审查起诉阶段由犯罪嫌疑人签字认可适用速裁或者简易程序、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其居住地司法所提前评估其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节约法院审理时间。

该院还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在法律框架内依法从宽;可诉可不诉的,依法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节约司法资源。2015年以来,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案件作相对不起诉26人,特别是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交通肇事、轻微盗窃等案件,快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彰显司法关怀。一起京台高速公路施工方和项目部因劳资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就是在辩护律师和被害方的参与下,由该院召开诉辩协商会,在犯罪嫌疑人认罪和双方和解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化解矛盾。

办理轻型案件,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该院不忘监督,确保效果。2015年以来,该院在轻刑案件中共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3件;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1件,口头纠正违法15件;依法发出继续侦查的检察建议3件;对于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决定存疑不起诉7人,对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决定绝对不起诉3人;监督公安机关撤案5件6人。

(本报记者 雷闽娟 通讯员 焦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