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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3月1日施行

2017-01-24 08:58:01 来源:福建法治报

养老服务有保障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并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提供市场化养老服务,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养老服务。

同时,条例还提出应加大养老服务的资金保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并将同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存部分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

针对城乡养老服务设施普遍短缺的问题,条例规定政府应编制和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合理布局各类养老设施,在土地供应上应予以优先支持,按总人口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养老设施。对新建城区和住宅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老城区和旧住宅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推动老年人能“家门口养老”

居家养老是养老的主要模式,有关资料显示,选择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占80%以上,但目前我省居家养社会服务组织发展相对滞后。此次条例提出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

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在社区统筹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小型社区养老院,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临时托养、康复以及近家集中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兴办以及运营管理,也可以由社会力量兴办或者公建民营。

针对农村的居家养老,条例规定,要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模式,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拓展养老服务功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所有的房屋,加快农村幸福院和农村医疗点建设,为村民就近提供养老服务,并将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本村老年人的养老支出。

(本报记者 林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