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分家协议》的效力确认
代书遗嘱需满足四要件 不符其一则不具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问题在于如何认定这份《分家协议》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此可见,在我国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而遗嘱有多种形式,本案中出现的这份《分家协议》,系由他人代为书写,法律称之为“代书遗嘱”。该份代书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关系到本案遗产的分配方式及分配份额,是本案最为关键的问题。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代书遗嘱发生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以下4个条件:1、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2、代书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3、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时间;4、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在本案中,被告蔡某甲提供《分家协议》其上并无代书人、见证人签名确认,无法确认该代书遗嘱为被继承人蔡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系无效遗嘱,不能产生依遗嘱处分遗产的法律效力。据此,该院认定蔡某生前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本案诉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的所有权的1/2应先行析出归原告陈某所有,余下的1/2份额作为蔡某的遗产,由原告陈某、被告蔡某甲、蔡某乙继承。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尤燕玲 黄东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