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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劳动者权益被侵害时……

2017-05-02 09:27:2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日讯   时光匆匆,高校毕业季即将到来,大批求职者都在寻找就业岗位。但与此同时,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延长用工试用期、不给办理“五险一金”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也不断滋生。上杭县法院就审理过的职场纠纷案例整理出来,给即将步入职场的毕业生和求职者一些警示。

案例①

未签订劳动合同 应付双倍工资

某公司承建某大酒店,将酒店的水电安装承包给李某。2008年1月3日,工程完工,酒店开业。该公司雇请李某管理酒店水电设施的维护。2009年5月31日,该公司辞退李某,未支付任何补偿,经过劳动仲裁后,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该公司上班,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公司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2008年2月至2009年5月的双倍工资。

法官支招:

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最有力证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该在入职时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应当就工资、试用期、加班费、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2倍工资。

案例②

未办理工伤保险 应付相关费用

陈某在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0月,陈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对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他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有关机构认定原告因工伤残九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该公司未为陈某办理和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因工伤保险待遇产生纠纷,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因工受伤,依法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公司未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应由被告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原告相关费用。遂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合计96603.6元。

法官支招: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员工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入职时,除关心工资外,也应该注重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福利待遇,积极要求用人单位办理好相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