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权益被侵害时……
案例③ 拖欠劳动者工资 应予全额支付 2011年8月,何某进入某公司工作,担任办公室文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何某月工资为1500元。2011年12月,该公司因生产资金不足处于半停产状态,停止发放何某的工资。 何某多次要求公司发放拖欠的工资,“公司经营会好转,拖欠的工资会发放,你们继续留在这里工作。”公司领导挽留何某等员工。何某等人继续在公司工作至2012年12月。公司未支付何某13个月的工资。双方纠纷经过劳动仲裁后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该公司在2011年12月起未支付何某工资,何某工作至2012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该公司未支付何某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共计13个月工资。遂判决该公司应支付何某工资计19500元。 法官支招: 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为预防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应保存好劳动合同或协议、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以备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 鉴于此,法官提醒广大求职者在就业中,与用工单位签约时,千万莫大意。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陈立烽 袁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