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4分钟 男子银行卡被盗刷39万
他第一时间取证 法院判银行担责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5日讯 短短4分钟,卡里的39万元被别人刷走。除了惊慌失措,你第一时间会怎么做?漳州一男子在第一时间做了3件事,而正是这3件事让他在状告银行的过程中有了有力证据,成功向银行要回了这笔钱。 近日,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审理一起银行卡被盗刷39万多元的案件,判决银行赔偿储户丁先生的存款损失39万多元。 那么,在如今银行卡被伪造盗刷,事主起诉向银行索赔,却又往往因举证困难难以获得赔偿的情况下,丁先生又是如何做到的呢? 卡被盗刷 男子迅速留下证据 家住漳州的丁先生在某银行开设了一张卡。2016年1月25日,在家的丁先生于18时3分收到该银行短信通知该卡被消费9.8万元。由于丁先生听朋友说起过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当即有所警觉。随后,丁先生经过翻找,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并没有丢。然而,就在丁先生找银行卡的几分钟内,他又连续收到3条消费短信。 “18时4分消费9.8万元”“18时5分消费9.8万元”“18时6分消费9.85万元”银行卡就在自己身边,而自己没有消费却收到消费短信,丁先生知道自己的银行卡出了问题。丁先生在通过电话报警后,立即拨打银行客服,办理挂失业务。之后,丁先生带着卡,叫上家人直奔附近的ATM取款机。在取款机面前,丁某故意多次输错密码,让卡被ATM取款机吞没。又让家人给自己拍照,系本人操作。最后,丁先生连忙赶到漳州芗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 通过民警调查,发现该4笔消费发生地点为湖南长沙市某商行。2016年2月,丁先生收到公安机关的立案受理通知。在这期间,丁先生曾多次到该银行要求赔偿,然而几次协商均未果。2016年3月25日,丁先生向芗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各执一词 法院进行深入调查 在起诉的时候,丁先生提供了2016年1月25日他在某银行漳州中山支行门口手持该卡的照片、该卡被吞卡的记录等证据。丁先生律师诉求,在卡未离身的情况下,该储蓄卡在长沙市被盗刷消费合计392500元,属于伪卡交易。某银行作为该储蓄卡的开卡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该储蓄卡被他人盗刷,其应赔偿储户的损失。 而银行则认为,丁先生因保管不善而造成损失,银行不应承担责任。同时,2012年1月16日及5月11日,该银行卡有两笔取款的个人业务凭证(签单)上的“丁先生”签名并非本人所签。因此,该银行辩称丁先生将该卡交给他人保管使用,以致造成泄密的后果应由丁先生自行承担,丁某对存款被消费存在过错责任。 法院就银行举证进行调查。原来,丁先生朋友找丁先生借钱,丁先生为留下债权证据,在本人取完欠款后,交由其朋友签名,其间并未透露密码。 法院判决: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银行赔偿储户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丁先生与某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丁先生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该储蓄卡于2016年1月25日消费合计392500元是被伪卡盗刷造成的,作为该储蓄卡的开立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应赔偿丁先生的存款损失并支付相应的活期存款利息。该银行作为发卡行,对伪卡有识别的义务,本案伪卡盗刷行为的发生,足以证明被告所发行的储蓄卡及交易系统存在着技术上的缺陷。据此,该储蓄卡被盗刷392500元应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而对银行主张丁先生将该储蓄卡交给他人保管使用、对本案存款被消费存在过错责任,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某银行赔偿丁先生存款损失392500元,并从2016年3月25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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