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4分钟 男子银行卡被盗刷39万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由此可以看出,保护储户存款安全既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保护储户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面对社会上出现的利用伪卡恶意支取储户存款的现象,应及时修补技术漏洞,进行相关技术的升级改造。本案中,盗刷终端设备虽不是某银行所有,但仍是某银行所加入的银联组织系统内的终端设备,应视为银行提供的刷卡设备。银行未对持卡人刷卡使用设置身份认证机制,其在银行卡刷卡安全使用方面存在管理漏洞。 银行因占有交易过程的大部分证据,对交易过程应当承担较多的举证责任。首先,银行作为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在其与储户的合同关系中占优势地位,其应承担伪卡的识别义务,他人持伪卡即可进行交易,说明银行卡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目前的技术手段不能排除整个交易系统存在密码泄露或者破译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他人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密码的可能性,故对储户是否尽到谨慎保管自己密码、防止密码外泄的义务的举证责任应当分配给银行。 综上所述,某银行因未能证明持卡人存在漏洞密码的故意和过失,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为您支招: 在银行卡盗刷纠纷中,若持卡人能举出证据,证明盗刷的是伪卡,那么银行就应向持卡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那又该如何取证?法官指出,要想证明伪卡交易,持卡人需要证明在涉案交易发生时,自己手中保管着真实的银行卡。司法实践中,有的持卡人请亲戚朋友出庭作证,但因证人与持卡人存在利害关系,故该类证言证明力较低,难以作为认定伪卡交易的证据。 正确的做法是:持卡人应在第一时间到附近的银行柜台、ATM机或POS机进行刷卡交易。只要在终端机器上使用了银行卡,不论是取款、消费、查询,还是账单打印等操作,均会留下记录,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被盗刷系伪卡交易的有力证据。同时,持卡人还可让人帮忙现场拍照,证明本人在场操作。时间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一旦错过时机,将很难通过其他途径补证。 此外,法官还提醒持卡人,要办理短信提醒业务,以便第一时间掌握卡内资金余额的变动情况。在收到异常的短信提醒后,应立即拨打银行客服挂失,将自身损失降至最低。 (本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彭满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