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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26年前一起抢劫杀人案三嫌疑人被最高检核准追诉

2017-07-15 09:41:4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是否追诉?是办案人员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取证

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该案引起了各级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

2016 年12 月,在锁定该案犯罪嫌疑人后,宁德、福安两级检察院侦查部门立即派员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同时层报省检察院。

省检察院获悉该案后,派员介入并全程跟踪。在此期间,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对该案提请批准逮捕同时报请核准追诉,并做好被害人近亲属的释法说理、信访引导工作,对可能引发的办案风险进行评估,做好应对预案。

福安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三名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必须追诉且符合决定逮捕条件。

2017 年3 月1 日,福安市检察院根据最高检2012 年《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四条“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的规定,以涉嫌抢劫罪对犯罪嫌疑人周某、王某、宋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最高检核准追诉

该案经福安、宁德两级检察院检委会先后研究同意,以报请核准追诉程序层报省检察院。

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立即成立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此案。经审查,办案组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王某、宋某作案手段残忍,目前该案的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仍然存在,且案发至今三名犯罪嫌疑人未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不追诉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该案报请核准追诉后,福安市检察院主动听取被害人妻儿意见,询问案发当时侦查人员办案情况等调查工作。省、宁德市两级检察院也分别通过召开被害人连某所在社区、单位相关人员座谈会,走访、询问被害人近亲属,听取辩护人意见等方式,开展必要调查、核实工作。

2017 年3 月24 日,省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同意进行追诉,并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研究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王某、宋某涉嫌抢劫罪致一人死亡,虽然已超过20 年追诉期限,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必须追诉。

2017 年5 月27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三名犯罪嫌疑人予以核准追诉。

据介绍,目前,福安市检察院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此案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工作的跟踪监督,确保案件尽快移送审查起诉。

(本报记者 黄锡顺 通讯员 陈妙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