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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物业“不作为” 七年拒交物业费

2017-09-20 09:57:04 来源:福建法治报

荔城区法官诉前调解让老人释怀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0日讯   7年前,莆田老李发现隔壁邻居于装修过程中,私自在公用通道安装封闭大门,影响自家采光。在与物业公司就此事交涉无果后,老李一直拒交物业费。今年4月份,荔城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老李告上法庭。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房地产合议庭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积极组织诉前调解,找准症结,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物业“不作为”

老人拒交物业费

老李系莆田市荔城区某花园小区A单元的业主,荔城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该小区物业。

2009年9月,老李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老李应按每月1.1元/平方米缴纳物业管理费。若老李逾期交款,则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以3‰加收滞纳金。随后,老李装修入住该房屋,并预交了1年的物业管理费。

几个月之后,对门邻居小陈也开始装修,并把和老李各自房屋门前的公共通道进行改造,准备制作一个封闭式大门。老李发现这一情况,赶紧通知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出面制止。但物业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最终封闭式大门落成并阻挡了采光通道,老李就此心生不快。

于是从2010年10月起,老李便不再向物业公司交物业费。2017年4月,物业公司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老李,要求他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2万余元并支付4万余元滞纳金。

面对面沟通

找准矛盾症结

在收到诉状后,荔城区法院工作人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均有协商意愿,便立即启动诉前调解机制,将案件交由房地产合议庭调解。在该合议庭资深法官何志强主持下,物业公司与老李共同在法院调解室进行协商。

调解中,老李激动地指着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说:“你们在物业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如果有业主违反业主规约,你们应该采取规劝、制止、法律途径等措施。这些服务你们都没尽到位,凭什么还要我交物业费?”

“这些问题我们也有去沟通,但这属于相邻纠纷,我们可以制止违规行为,但没有执法权。”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无奈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