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酬无处追讨 寻求法律援助
2017-11-21 09:24:1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维权提醒:劳务关系≠劳动关系 郑某的讨薪之路暂告一段落,但为何拖欠工资,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呢? 原来,郑某与翁某某签订的合同并不属于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而是与个人签订的劳务合同,因此不属于劳动仲裁部门受案范围。 劳务和劳动,虽一字之差却区别甚大。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动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简单来说,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单位(具有营业执照);而劳务合同多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签订。 由此,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存在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则劳动仲裁部门将不予受理,申请人须向法院提起诉讼。 若存在劳动关系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的,根据法律劳动仲裁前置的程序规定,申请人则须先经过劳动仲裁,方可提起诉讼。 平潭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还提醒,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凭借工资往来凭条、工作证、门禁卡(须有具体单位信息)等相关的材料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建议不论任何情况,最好都能订立书面协议以保障权益。 (本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黄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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