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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标签未注明配料含量 男子诉求退款及十倍赔偿

2018-02-08 09:57:3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缺乏依据 不予支持

维权课堂

消费者购买到“假货”,应当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然而,有些消费者却盲目“维权”,最终白忙活一场。日前,南安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依法驳回了消费者的诉求。

案情再现

2016年10月23日和2016年10月26日,戴某在南安某超市购买了厦门甲植物油有限公司出品的净含量5升玉米橄榄调和油48瓶,单价89.90元。同时,戴某还购买了厦门乙植物油有限公司出品的净含量5升玉米橄榄调和油11瓶,单价95.90元;某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出品的净含量5升芥花籽橄榄油食用调和油11瓶,单价118元。购买上述商品,戴某花了共计6668.10元。

之后,戴某发现商品的标签上配料表均未注明橄榄油的含量,遂将南安某超市告至南安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超市退还其购物款6668.10元,并支付其购物价款10倍的赔偿金66681元,没收超市违法食品,以免再流入市场。

法院审理

缺乏依据 不予支持

那么,南安某超市销售的货物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戴某请求南安某超市退还货款及10倍赔偿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厦门甲植物油有限公司出品的净含量5升玉米橄榄调和油、厦门乙植物油有限公司出品的净含量5升玉米橄榄调和油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均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某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出品的净含量5升芥花籽橄榄油食用调和油经上海市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查站检验,符合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

南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也未证明涉案产品造成其人身或财产损害,故其以涉案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某种有价值、有特性配料而未标示添加量存在欺诈的情形为由请求被告退款并支付价格10倍的赔偿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宣判后,戴某对判决结果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戴某的一审各项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