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标签未注明配料含量 男子诉求退款及十倍赔偿
法官析法 售后维权须有法可依 办案法官介绍,GB7718-2011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该标准4.1.4.1 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者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者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2月26日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中第四十项《关于不要求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中表示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也不需要定量标示。 该案中,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食品,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被告销售的食用油进货渠道合法正当,不存在产品缺陷和质量瑕疵。预包装和标签经检验均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不存在虚假宣传或造成消费者误认的情形,没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的规定,因被告销售的食用油标签或说明书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没有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故原告不能要求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若被告在标签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而未强调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违反的是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这是管理性规范,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由相关行政机关予以管理。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戴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售后维权须有法可依,消费者应根据生活需求理性消费,切忌盲目打假。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张得意 卢小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