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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公布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2018-03-15 09:06:03 来源:福建法治报

 

⑤ 将“瑕疵车”当“新车”卖

【案情】

2017年1月16日,吴某某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吴某某向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玛莎拉蒂轿车一辆,车辆的销售价格为107万元;付款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向吴某某交付玛莎拉蒂小型轿车一辆,吴某某为该车辆支付购置税10.3万元、保险费34061.64元、车船税1500元。车辆交付后,双方因车辆的质量问题产生争议,经调查,讼争车辆在2016年6月3日新车例行检测时不慎碰撞墙体。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作为经营者在承诺销售新车的情况下,理应明确具体地将讼争车辆已经过碰撞、维修的事实告知消费者吴某某,但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侵犯了吴某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依照法律规定,判处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按价款的三倍321万元支付赔偿金给吴某某。宣判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点评】

本案的典型意义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汽车经营者虽未明确告知购车人车辆存在碰撞维修的事实,但确实以比新车价格优惠幅度较大的价格销售,购车人是否应意识到所购车辆可能存在质量瑕疵的事实。双方在《汽车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为新车,故价格优惠的幅度大小不能改变所购车辆必须为新车的约定。只要汽车经营者没有履行真实情况的告知义务,就应当认定构成欺诈。二是本案属汽车买卖合同纠纷,讼争车辆系进口名牌轿车,价格相对昂贵,该车辆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用于生活消费商品范畴,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三倍赔偿。

⑥商家不履行承诺

【案情】

某家居科技公司在天猫网络购物平台上开办的某家居旗舰店发布促销广告,内容为只要买家在2016年3月6日、7日在其网店上购物,相应的订单编号最后两位是38的就可以免单,如购物金额超过一万元,还可获赠苹果6S手机一部,并在其网店主页对该活动进行了说明。

林某某参与活动前通过阿里旺旺反复向某家居科技公司咨询,某家居科技公司客服肯定活动内容的真实性并说明了具体规则。在得到客服确切答复后,林某某使用家人淘宝账户在某家居旗舰店拍下价值13610元商品,该笔交易订单尾号为38,符合某家居旗舰店活动所确定的免单及赠送苹果手机的条件。后某家居科技公司客服打电话给林某某,表示免单是以支付宝交易单号为准,林某某不符合免单的条件,订单货物不予发货,不赠送苹果手机。在林某某向天猫客服投诉后,某家居科技公司退还了收取的13610元,但承诺的免单及赠送手机等事宜一直未处理。林某某起诉请求某家居科技公司支付免单货款13610元,交付苹果6S手机一部,并按货物价款三倍赔偿。

福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与某家居科技公司间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林某某请求某家居科技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应予支持。某家居科技公司未向林某某交付所出售货物,退还的13610元可视为货物折价款,其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货物价款13610元免单义务并交付苹果6S手机一部。鉴于双方对苹果6S手机未约定型号配置及价格,酌定按该型号手机最低配置确定。某家居科技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三倍损失赔偿的规定,林某某主张三倍赔偿不予支持。据此判决某家居科技公司向林某某支付免单货款13610元并交付苹果牌手机(6S型号、存储容量32G)一部。

【点评】

本案中,某家居科技公司所作的促销广告对商品交易的数量、价格及质量等承诺明确具体,只需消费者在该网店下单、支付相应价款,双方即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故该宣传广告属于一种邀约,消费者林某某实际下单购物行为构成了承诺,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本案判决支持了林某某继续履行的诉求,保护了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网络交易诚信经营,净化消费无忧的网络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