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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投诉有“规矩”

2018-03-19 09:07:25 来源:福建法治报

作为消费者,在利益受损时,都会及时维权。

但是,如果过度维权可就不好了。

买到没有生产日期大米  能否向卖家和厂家索赔

法院:消费者已获厂家赔偿就无理由再向卖家索赔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9日讯   网购大米有问题,能否两次索赔?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周先生在网上买到没标注生产日期的大米,在获得生产商1000元赔偿后,又将网购平台告上法庭,索要10倍赔偿。那么,周先生究竟能否成功索赔呢?

消费者周先生之前通过网购平台购买了两袋大米,总价100元。这些大米是由外地一家粮油公司生产的。

不久,周先生收到了网购的大米。但是,收货后,周先生发现其中一袋大米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于是,他向网购平台投诉索赔。

后来,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生产该大米的粮油公司赔付周先生1000元。不过,网购平台拒绝调解,为此,周先生将网购平台起诉到海沧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网购平台向其赔偿10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

面对消费者的起诉索赔,网购平台辩称,涉案大米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而且,周先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大米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他本人也没有食用,亦未受到损害,所以他无权要求10倍赔偿。

另外,网购平台还说,网购平台公司为销售商,粮油公司为生产商。生产商已按规定对周先生进行赔偿,并出具了书面调解书,周先生无权要求重复赔偿。至于周先生要求的书面赔礼道歉,也没有法律依据。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周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维权提醒:

周先生主张网购平台公司应赔付其损失1000元,但周先生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损失,所以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周先生在获生产商赔偿后,再要求销售商网购平台承担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另外, 周先生主张网购平台作出书面赔礼道歉,但未能证明其实际受到的人身权益损害,法院不予支持。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郑冬梅)

商品包装盒无生产日期  买家起诉索要10倍赔偿

法院: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驳回买家诉讼请求

我们都知道购买商品的话,特别是食品,都会注意看是否有生产厂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那么,厦门市民小赵在药店买到的燕窝产品包装盒上并没有这些信息,小赵起诉要求药店10倍赔偿为何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017年3月,厦门市民小赵在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的某药房购买了两盒燕窝,每盒1980元,总价3960元,并获赠一盒相同的燕窝。燕窝的包装盒上标有产品名称、燕窝功能和食用方法,但未标注燕窝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2017年4月, 小赵向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药房退还货款3960元,并按价款的10倍支付赔偿金39600元。

小赵表示,所购燕窝没有标明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等信息,而且对功效进行宣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药房辩称,药房已获食品经营许可,其销售的燕窝系从良药公司进购,后派送到门店进行零售。门店销售燕窝时,将燕窝摆放在柜台里,并用标签标明品名、规格、等级、厂商等信息。良药公司批发给药房的燕窝已经检验合格,附有燕窝的《成品检验报告书》。食品的销售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小赵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法院认为,药房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药房对其销售的燕窝的来源和品质尽到了谨慎的审查义务。因此,不足以证明药房明知其销售的燕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出售给小赵,小赵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由此,集美区法院判决驳回了小赵的全部诉讼请求。

维权提醒:

能否获得10倍赔偿,最关键在于食品是不是真有质量问题,商家有没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商家制售的食品确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索赔都能成功。相反,如果商家制售的食品没有问题,消费者过度维权不会获得支持。此案中,小赵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认为其购买的燕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图获得“十倍价款赔偿”的行为,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理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集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