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维权投诉有“规矩”

2018-03-19 09:07:25 来源:福建法治报

买到“过期食品”维权索赔

超市辩称系外带食品

法院:正常的消费维权不能当作“赚钱”的方法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的时候,最怕买到过期食品。如今,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很多消费者在购物或者服务权益受到损害时,越来越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若是以牟利为目的“索赔”可就不好了。

2017年5月7日,苏某和父亲到长汀县游玩。当日下午5时许,苏某到长汀县某量贩有限公司水东分公司超市购买一包饼干、一包小烤肠,共计12.4元。离开超市后,苏某发现饼干的保质期已过期,怀疑食品为过期食品。于是,苏某前往该超市用手机拍摄了可疑过期食品的货架上剩余的产品。次日上午8时许,苏某打电话向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长汀县某量贩有限公司水东分公司超市接受举报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报了警。经沟通无效,苏某决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2017年5月8日,苏某向长汀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购物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赔偿1000元。

“之前,我做导游带团队去浙江旅游的时候,因为购买到过期食品在浙江投诉过商家一次,经法院调解,商家赔偿了1000元。”在调查取证时,苏某表示自己有过类似的维权经历。

经审理,法院认为,苏某以超市出售饼干的保质期为8个月,生产日期为2016年7月9日,保质期至2017年3月9日,购买日期为2017年5月7日,确定该饼干已超过保质期限,因投诉未果遂起诉到法院。而超市辩称苏某所称过期食品可能属外带食品,超市因受条件限制监管存在漏洞及盲区,不能确认该饼干系超市出售食品。

最后,超市与苏某达成和解协议,超市向苏某支付了和解款900元,苏某当庭提出撤诉申请。

维权提醒:

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形,一要注意证据的保存,如保存好购物小票和购买的过期食品。如有需要,在协商谈判时还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求助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报警。如果因食用过期食品出现人身损害的,还应当保存好住院病历、医疗费用、诊断证明、误工证明等证据材料。二要借助法律进行正常的消费维权,但要注意不要把这当做“赚钱”的方法,虽然法律支持“知假打假”,但是如果以牟利为目的,故意去挑过期食品购买后要求增加赔偿,也许会成功一两次,但是在发生多次以后,法院会在判决时不把你认定为普通消费者,不认可你增加赔偿的诉求。 如果还存在一些类似敲诈的行为,就可能会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立案侦查。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陈立烽 侯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