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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子商品”真有那么神奇吗?

2018-03-20 09:01:36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与法同行:

“量子科技”伪创新  消费者如何维权?

近年来,我国在“量子通信”领域的研究喜报频传,市场上也出现了炒作“量子科技”概念的各种“伪创新”产品。

对此,中国互联网协会法治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表示,这些年类似的宣传方式有很多,实际上很多新概念更是一种噱头,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如果消费者买到这类打着高科技旗号,实际上却没有功用的商品,如何维权?商家、电商平台是否都有责任?胡钢认为,现在很多商品是通过电子商务方式购买的,而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规定,对网络交易平台本身的法定职责还是比较清晰的,比如要保障网络安全、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包括隐私安全;还要担保产品质量责任。但有一个提法比较特别,就是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发生了争议,网络交易平台应当提供网络平台上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本身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平台要先行赔付,这是法律明确的规定。

另外,胡钢强调,网络交易平台本身是一个经营者,其主要收入来源于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经营者,所以网络交易平台和经营者或者卖家具有非常直接的经营关系。他表示,之前的“政府管平台,平台管商家”的管理办法实际上存在一些问题,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平台和平台上的经营者多数情况下利益是一致的,是一致行动人,所以应该对平台进行更加有效的监管,而不是赋予平台一种行政监管者的角色。“平台就是经营者,而且是有一种特殊职责义务的经营者。”胡钢表示。

那么,如何杜绝此类炒作新鲜概念的行为?应该如何发挥法律的作用?北京中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晓坦言,要杜绝这样的行为,对法律来讲可能有挑战,因为法律具有一定滞后性,“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个现象出现后,去追责甚至修订现有的法律规则”。俗语讲:“买的没有卖的精。”在经济利益驱使下,经营者和这些新概念的发明者和炒作者总能够去钻空子。胡钢建议,一定要从法律上去发挥更大作用,现有的规定要具有更多原则性的条款,炒作新鲜概念的行为出现后要能够纳入到这些原则性的规范之下。另外,监管部门反馈速度要跟上,一旦发现新的恶意炒作概念,并且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的行为时,监管部门要果断出击。

胡钢表示,致力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媒体也扮演着啄木鸟的角色,或者说媒体也有一种警报功能,如果把这种功能充分发挥好也很重要。同时,法律的预警和警示功能,能够遏制一些人的不法行为或者企图,所以一旦出现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快速响应综合治理,原则性和具体规定相结合,也是未来立法执法司法的一个发展方向。

(央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