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预交定金却买不到房 索还定金遭拒愤而维权
经调解,3万元购房定金得以如数退还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1日讯 “订金”与“定金”,日常消费中不经意的一字之差,却可能导致消费者大相径庭的维权结局。近日,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功调解一起购房消费纠纷,为消费者张先生挽回经济损失3万元。 购房者交完定金买不到房 2017年9月底,山东省淄博市市民张先生看中了邵武市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个楼盘。因刚到邵武工作不久,张先生没有银行流水,因此,他专门就此事向该楼盘售楼处进行了咨询。 售楼处明确告诉他,不需要购房者的银行流水也可以帮购房者贷款。张先生于是就缴纳了3万元定金,但是缴纳定金后才一个多小时,他就接到了售楼处的电话,说还是要银行流水,否则无法贷款。“售楼处工作人员没有学好公司的售楼方式方法,但是公司有小套住房出售且价格优惠,如果资金不足,可以购买小套住房。”售楼处负责人也对此表示道歉。 本来张先生都要改变主意了,但是看到该公司的热情,再加上考虑到该楼盘靠近他工作的地方,又确实需要住房。通过咨询,张先生了解到有面积48平方米的现房,既符合他单身住房的要求,总价也是他能够负担的,于是就决定换购成这种48平方米的现房。 可是,3天后,张先生筹集到资金去签合同交钥匙的时候,该公司再次失信了,竟告知张先生没有现房,而且完全否认曾说过该公司有现房。张先生对此十分愤怒,要求该公司立即退还定金,他不再买该公司的房子。 售楼处称没违约定金不退 售楼处负责人则说,根据法律,定金是不需要退的,张先生要么买该公司名下的其他房子,要么失去这3万元定金。张先生进行了多方沟通无果,只好通过到邵武市消费维权申投诉举报中心求助。 维权中心接到该投诉后,立即联系了张先生和房地产公司售楼处负责人,邀请双方一起进行沟通调解。 2017年10月16日下午,张先生和房地产公司售楼处负责人来到市场监管局维权办公室。“至于张先生预交的3万元当时说明了是‘定金’,不是‘订金’,既然公司没有违约,就不需要退还。”对于张先生所说售楼处负责人表示,48平方米的房子在张先生刚开始了解的时候是有两套的,但是在张先生去筹钱的时候,被人以更高的价格买走,当时张先生并没有签署购房合同,所以并不存在欺骗或违约问题。 在认真听取了双方的述说后,维权中心工作人员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本次纠纷的核心在于定金是否应该退还,一般情况下,定金是不退的;但是定金分多种,有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等,本次纠纷中的定金应该是立约定金。立约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保证以后正式订立合同而专门设立的定金。此种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也不是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而产生,而是为了保证在今后订立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