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男子预交定金却买不到房 索还定金遭拒愤而维权

2018-03-21 09:07:2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维权中心调解:房地产公司退还定金并致歉

此次纠纷中,张先生看房后向房产公司交付了定金,这是一种房屋买卖预约。交纳此款后,作为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不能再向其他人推荐购买此房。同时,房地产公司在和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也不得与他人签订以此房为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双方也有洽谈合同内容、签订合同的义务。

虽然张先生和房地产公司方面没有正式签约,但是房地产公司承认张先生的3万元是用于购买48平方米商品房的定金,也承认只要张先生钱款到位,就签署购房协议。因此,虽然双方没有书面协议合同,但是口头合同仍然是合同,房地产公司因为别人出价更高,就违背与张先生的协议,是违约在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也就是说,如果本次纠纷诉诸法院,房地产公司被判违约在先的话,要赔偿张先生6万元。之后,维权中心工作人员先后又3次组织双方调解,最后达成了房地产公司退还3万元定金并向张先生表示诚挚歉意的调解协议,并表示如果张先生还需要购房,可以给予内部折扣优惠。

(本报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杨进 詹云毅)